付款和拒付
信用证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、将全套单据经议付行寄交开证行(或保兑行)。
如开证行经审单后认为单证一致、单单一致,即应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兑或于拒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,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。
如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,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银行,说明单据的所有不符点,并说明是否保留单据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。
对于单证不符的处理,按《UCP 500》规定,银行有权拒付。在实际业务中,银行需将不符点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,以确定拒绝或仍可接受。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方,对此应持慎重态度。因为银行一经付款,即无追索权。
开证行向外付款的同时,即通知进口企业付款赎单。进口企业付款赎单前,同样需审核单据,若发现单证不一,有权拒绝赎单。
对于远期信用证或因航程较短货物先于单据到达、进口方可以下列两种方式先行提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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